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教育部補助辦理藝術教育活動實施要點

更新時間:2013-06-10 12:43:22 / 張貼時間:2013-06-10 12:42:53
課外活動組
單位學務處課外活動組
新聞來源教育部
1,470

一、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執行藝術教育法第十八條及第二十五條第一項規定,鼓勵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各級學校及民間團體辦理多元藝術教育活動,特訂定本要點。

二、目的:為發掘培育各類藝術人才,鼓勵辦理多元藝術教育活動。

三、補助對象:

()直轄市、縣(市)政府。

()公立及私立各級學校。

()本部主管之社會教育機構。

()立案之非營利性質法人、團體。

四、辦理方式:

()補助內容以推廣學校一般藝術教育或社會藝術教育活動為主,並優先補助偏遠地區之活動;其形式如下:

1.研習。

2.出版或展覽表演。

3.全國性藝術競賽。

4.展示。

5.其他符合本要點規定目的之主題或範圍之活動。

()本補助活動,不包括以招生為目的者、非在本國境內辦理者或宗教民俗慶典活動。

()舞蹈類之藝術教育活動,依本部體育署相關規定申請補助。

()補助經費編列基準:依本部補助及委辦計畫經費編列基準。

五、補助原則:

()各機關()、學校、法人、團體(以下簡稱申請單位)辦理同一活動,應擇由一單位統整後提出補助申請。

()各申請單位每年度申請補助最高以二案為限。

()申請案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補助:

1.申請單位舉辦同性質活動已獲本部補助。

2.具營利性質或有販售行為。

3.以往辦理績效不佳或未依規定期限辦理核銷。

4.屬其經常性業務且已編列年度經費預算。

5.屬單位例行性活動(例如畢業展、校慶展演等)、年會或聚會性活動。

()活動計畫內容不符規定、資料不全、已補助案件未結報者,不予受理。

()所送申請資料(包括附件),不予退還。

()申請案性質屬整體層面且涉及配合本部政策推動重點者,得由本部審酌實際需求核定,不受第二款及第三款規定之限制。

()本補助應依本部與所屬機關()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計畫型補助款處理

原則之規定辦理。

()本要點之補助得依本部預算編列情形、地方政府財政狀況,及因應天然災害或其他特殊需要予以調整。

六、申請及審查作業:

()申請作業:

1.申請單位應檢附公文、活動計畫、申請表及本部補助項目經費申請表(如附件),及必要之附件各一式三份,於下列期間函報本部申請補助:

(1)每年一月申請當年度三月至八月辦理之活動。

(2)每年七月申請當年度九月至次年度二月辦理之活動。

2.申請案件應包括作品光碟,光碟內容應包括作者/演出者及作品簡介五分鐘、演奏/演出/展示作品十分鐘。

()審查作業:

1.審查程序:

(1)本部於收件後進行審查,並依審查結果核定補助額度。申請補助經費未達新臺幣十五萬元者,由本部有關單位審查;申請補助經費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上者,由本部送請相關學者專家審查,審查結果以學者專家評分之平均分數為準。

(2)本部得視需要請申請單位到場說明計畫內容。

2.審查重點:

(1)預期效益。

(2)教育意義。

(3)規模大小。

(4)政策配合度。

(5)經費編列之合理性。

(6)過去執行成效。

(7)活動之主要目的及訴求。

(8)研習活動聘請講師之資格及簡歷。

3.審查結果及補助額度:經評定未達七十五分者,不予補助,經評定七十五分以上者,依本部預算編列情形決定補助額度。本補助以部分補助為原則,每案最高補助新臺幣四十萬元。

()申請案性質屬整體層面且涉及配合本部政策推動重點者,其申請及審查得由本部審酌實際需求辦理,不受前二款規定之限制。

七、補助項目及基準:依本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規定按實際需求核給;其未規定之項目,得覈實編列申請。

八、經費請撥及核銷:

()經費動支程序:申請案經核定補助後,受補助者應於文到一週內,檢附領據函報本部辦理經費請撥事宜,並依核定之計畫案執行。

()各直轄市、縣()政府應以將補助經費透列預算為原則,除經本部同意得採代收代付者除外,應循預算程序辦理;實施校務基金學校納入校務基金收支處理。

()經費編列、請撥、支用、結餘款及核銷結報,應依本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規定辦理。

九、補助成效考核:

()受補助者應檢送成果報告,作為本部以後年度補助相關計畫經費之參據。

()受補助之直轄市、縣(市)政府應提報整體經費與補助款支用情形、執行效益等,供本部進行成效考核。

()本部得於受補助活動進行期間派員或邀請學者、專家,或委託當地相關機構前往訪視,並通知受訪視單位檢送詳細活動資料供本部參考。

()辦理績優之受補助單位,得由各該主管機關依權責予以敘獎或辦理表揚。

十、其他應行注意事項:

  • 本訊息負責人 王筱涵
  • 電話 (02)77366226
  • E-mail 無註明
  • 相關附件 申請表.doc
Bac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