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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學年度全國學生音樂比賽台中市初賽實施計畫

更新時間:2012-09-18 17:29:01 / 張貼時間:2012-09-18 17:24:44
課外活動組
單位學務處課外活動組
新聞來源台中市政府教育局
5,081

壹、依據:101學年度全國學生音樂比賽實施要點辦理。

貳、目的:一、培養學生音樂興趣、提昇學生音樂素養。

 二、加強各級學校音樂教育。

參、主辦單位:臺中市政府教育局、臺中市政府文化局

肆、承辦及協辦單位:

一、                 承辦單位:南屯區大新國民小學、中區光復國民小學、大雅區大雅國民小學、市立大雅國民中學、市立雙十國民中學

二、                 協辦單位:安和國民中學、大道國民中學、清水高級中學、市立清水國民中學、清水區清水國民小學、大里區崇光國民小學、大里區美群國民小學、烏日區五光國民小學、大雅區三和國民小學、西屯區大仁國民小學、西屯區上石國民小學、南區樹義國民小學、東勢區石角國民小學、新社區協成國民小學、東區樂業國民小學、太平區頭汴國民小學、太平區長億國民小學、新社區大南國民小學、龍井區龍海國民小學、烏日區旭光國小

伍、比賽日期及地點:(賽程另函公布)

一、比賽日期:1011112~25日。〈先團體組後個人組〉

二、比賽地點:依賽程規劃另行公告於本局全球資訊網及承辦學校。

陸、比賽組別及參賽資格基本規定:就讀政府立案之本市轄區內各級學校學生

項目

組 別

資 格 說 明

團體項目、個人項目

國小

A組、B

1.公、私立國小之學生

2.外籍學生及外僑學校之學生

國中

A組、B

1.公、私立國中之學生

2.國中補校之學生

3.高中附設國中部之學生

4.完全中學國中部之之學生

5.外籍學生及外僑學校之學生

高中職

A組、B

1.公、私立高中職之學生

2.公、私立高中職進修學校之學生

3.完全中學高中部之學生

4.五專一、二、三年級之學生

5.七年一貫制大學一、二、三年級之學生

6.外籍學生及外僑學校之學生

大專

A組、B

1.公、私立大專院校之學生及研究生

2.公、私立大專進修學校、推廣部之學生

3.五專四、五年級之學生

4.七年一貫制大學四至七年級之學生

5.外籍學生及外僑學校之學生

6.不含社區大學(學院)學生

參賽資格基本規定:

一、各類組之A組為就讀音樂科、系、所、班者(以下簡稱音樂班),B組為就讀非音樂科、系、所、班者(以下簡稱非音樂班)。 音樂班資格說明如下:

1.依〈特殊教育法〉所成立之藝術才能資優班(含集中式藝術才能音樂班學生及分散式音樂資優班學生)。

2.依法設立之藝術才能班(音樂類)。

3.大專學程之音樂科、系、所者。

二、同一類組每一位學生僅得擇AB組報名。

三、個人項目無論類組音樂班學生均不得報名B組,非音樂班學生初賽時得報名A組,但A組報名結果並無音樂班學生報名,而僅有非音樂班學生報名時,則由初賽主辦單位逕予合併為B組競賽。

四、團體項目A組隊伍中,音樂班之學生人數於比賽時不得少於該團隊成員三分之一;團體項目B組團隊成員不得包含音樂班學生。

五、同一類別比賽,五專、特殊學校、完全中學、完全中小學及國民中小學等學制,其同一學校不同學段混合組隊者,應以混合組隊中較高之學段組隊報名參賽,該校不得再以混合組隊中較低之學段組隊報名參賽(例如:國民中小學之國小及國中混合組隊應僅報名「團體項目國中組」;完全中學之高中及國中混合組隊應僅報名「團體項目高中職組」;特殊學校混合組隊應僅報名成員中最高學段之組別;五專一至五年級混合組隊應僅報名「團體項目大專組」)。

六、團體項目不得跨校組隊。

 

柒、比賽類組、組隊規定及參賽資格個別規定:

一、團體項目(共12類,計79個類組)

       比賽組別

        (V)

比賽類別

(比賽地點)

國小

國中

高中職

組隊規定

參賽資格個別規定

A

B

A

B

A

B

(一)口琴合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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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賽學生以960人為限,另可有指揮1人。並得增報3人為候補人員。

1.可加入非口琴樂器,其比例不得超過五分之一;惟不得使用電子樂器。

2.鋼琴伴奏不限身分,不計入參賽學生人數,換曲時可換伴奏。

3.除鋼琴伴奏外,其他樂器伴奏應由參賽學生擔任。

(二)兒童樂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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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賽學生以1560人為限,另可有指揮1人。並得增報3人為候補人員。

 

1.主體樂器以使用鋼琴、風琴、手風琴、口琴、口風琴、直笛、木琴、鐵琴、三角鐵、鈴鼓、大小鼓、鐃鈸、鑼等相關打擊樂器之組合為限,游體樂器不得使用電子琴或弦樂器。

2.至少應有二分之一以上參賽學生,使用風琴、手風琴、口風琴等簧片類樂器演出。

3.不得另有伴奏人員。

(三)管弦樂合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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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賽學生以3080人為限,另可有指揮1人。並得增報3人為候補人員。

不得另有伴奏人員。

 


 

       比賽組別

        (V)

比賽類別

(比賽地點)

國小

國中

高中職

組隊規定

參賽資格個別規定

A

B

A

B

A

B

(四)管樂合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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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賽學生以1080人為限,另可有指揮1人。並得增報3人為候補人員。

 

1.以使用管樂器及有關打擊樂器為限,不得使用電子琴或其他弦樂器,但鋼琴、豎琴及低音琴不在此限。

2.不得另有伴奏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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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人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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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人以下」隊伍之參賽學生人數不設下限;「71人以上」隊伍之參賽學生人數不設上限。另可有指揮數人。

1.同一學校僅得報名其中一類。

2.不得另有伴奏人員。

3.場地寬度807315.2公分)
深度40
3657.6公分)

71人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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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弦樂合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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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賽學生以1070人為限,另可有指揮1人。並得增報3人為候補人員。

不得另有伴奏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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鋼琴三重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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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賽學生:三重奏3人,四重奏4人、五重奏5人。得增報1人為候補人員。

 

1.每類之各組別每校只得各報名1隊。

2.不得另有指揮及伴奏人員。

弦樂四重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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鋼琴五重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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木管五重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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銅管五重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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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琴四重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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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樂合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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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賽學生以2080人為限,另可有指揮1人。並得增報3人為候補人員。

不得另有伴奏人員。

()絲竹室內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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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賽學生以315人為限。另得增報1人為候補人員。

1.南管、北管得報名本類比賽。

2.不得有指揮及伴奏人員。

()打擊樂合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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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賽學生以625人為限,另可有指揮1人。並得增報3人為候補人員。

不得另有伴奏人員。

                     

 


 

      比賽組別

        (V)

比賽類別

國小B

國中B

高中職B

組隊規定

參賽資格個別規定

(十一)

 

同聲合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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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賽學生以2565人為限,另可有指揮1人。並得增報3人為候補人員。

 

1.國中B組「女聲合唱」得有男生參加比賽。

2.同聲合唱即不分男聲、女聲、或混聲,均同為一組競賽。

3.鋼琴伴奏不限身分,不計入參賽學生人數,換曲時可換伴奏。

4.除鋼琴伴奏外,其他樂器伴奏應由參賽學生擔任,例如:男聲合唱的伴奏應為男學生。

5.國小組:均為同聲合唱

  (可男女生混合組隊)。

 1)甲組;45班以上。

 2)乙組;30班至44班。

 3)丙組:16班至29班。

 4)丁組:16班以下。

乙、丙、丁組學校可向上跨組參加,參加乙、丙、丁組學校不代表本市參加全國決賽。

乙、丙、丁組學校合唱比賽指定曲,可選自音樂課本中之合唱曲或全國決賽指定曲。

男聲合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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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聲合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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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聲合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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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直笛合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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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賽學生以1560人為限,另可有指揮1人。並得增報2人為候補人員。

1.伴奏樂器限鋼琴與無調打擊樂器,但比例不得超過五分之一。

2.鋼琴伴奏不限身分,不計入參賽學生人數,換曲時可換伴奏。

3.除鋼琴伴奏外,其他樂器伴奏應由參賽學生擔任。

4.1)甲組;45班以上。

  2)乙組;30班至44班。

  3)丙組:16班至29班。

4)丁組:16班以下。

乙、丙、丁組學校可向上跨類參加,參加乙、丙、丁類學校不代表本市參加全國決賽。

  乙、丙、丁組學校比賽指定曲,可以選自音樂課本中之樂曲或全國決賽指定曲。

共同規定事項:

1.正式參賽者無法參加時,方得以候補人員遞補之。

2.團體項目得有翻譜人員及臨時協助人員,均不計入正式參賽人數。

3.團體項目正式參賽人員包括參賽學生、不限身分之指揮及鋼琴伴奏。

4.團體項目設有指揮者,其指揮不限身分,換曲時可換指揮。

5.45班以上之學校至少參加一項團體賽,不含室內樂合奏。

                     

 

 

 

二、個人項目(共18類、計109個類組)

 

比賽組別(v)

比賽類別

國小

國中

高中職

大專

A

B

A

B

A

B

A

B

()直笛(Recorder)獨奏(含高中音直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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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笛(Flute)獨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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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雙簧管(Oboe)獨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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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簧管(Clarinet)獨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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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音管(Bassoon)獨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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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薩克斯風(Saxophone)獨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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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國號(French Horn)獨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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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號(Trumpet)獨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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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號(Trombone)獨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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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音號(Tuba)獨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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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木琴(馬林巴)獨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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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口琴(Harmonica)獨奏(限複音口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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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箏獨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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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揚琴獨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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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琵琶獨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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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柳葉琴獨奏(不含月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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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阮咸獨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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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樂曲創作或歌曲創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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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規定事項:

1.木管樂器()()六類比賽,每人限報名其中一類組。

2.銅管樂器()()四類比賽,每人限報名其中一類組。

3.國樂(十六)(十七)兩類比賽,每人限報名其中一類組。

4.個人項目之伴奏人員最多3人,不限身分,換曲時可換伴奏。另,鋼琴伴奏時可有翻譜人員。

                   

 

捌、比賽規則:

  一、基本規則:

      1.比賽應演出指定曲及自選曲各一曲。個人項目比賽時(團體項目不受限)應依序先演出指定曲,再行演出自選曲,違反順序,扣總平均分數0.5分。

      2.個人項目自選曲不得為同一類組指定曲目內之曲目,團體項目自選曲不得與擇定之指定曲目相同,違反者一律不予計分。

      3.演出曲目與公布之指定曲目或報名時之自選曲目不符者,一律不予計分。

      4.指定曲應依規定之版本演出(以公布之指定曲目內容為準,並應完整演奏,若公布時另有演奏段落或版本備註時,應依備註事項辦理),不得擅自更改,如有違反者個別評審得酌情予以扣分。

      5.除藝術歌曲、民謠得移調演唱外,餘均不得移調演唱,如有違反者,得由個別評審酌予扣分。

      6.參賽者應於司儀唱名時立即進入舞臺開始表演,若唱名三次(每次間隔約10)未進場表演者,視同棄權。

      7.違反本計畫第點比賽組別及參賽資格基本規定,或第點參賽資格個別規定者,如經舉發查證屬實,一律不予計分。若已公布名次或獲頒獎狀者,則取消其名次、追回獎狀。並依序遞補名次,補(換)發獎狀。

      8.比賽演出時不得使用電子擴音設備,違者一律不予計分。

  二、分項規則:

      1、團體項目:

     (1)團體項目總合演出時間為20分鐘,以開始發音(含試音、調音及演出)為計時起點,但定音鼓調音除外。人員、器材及所有演出時使用特殊器材產生之碎屑或遺棄物等完全撤離舞台時結束計時。計時開始時,由大會人員舉牌警示,時間截止前不按鈴警示,時間一到按鈴一長聲(3),逾時即開始扣分,逾時每1分鐘扣總平均分數0.5分,不滿1分鐘以1分鐘計,依此類推。行進管樂總合演出時間為15分鐘,以團隊第一位踏進預備線(或標碼線四周圍)開始計時,逾時不按鈴,扣分方式比照前段逾時之規定。

     (2)團體項目行進管樂無指定曲,由參賽隊伍自選組曲,且無需填報自選曲目。

     (3)團體項目打擊樂合奏無指定曲,由參賽隊伍演奏自選曲兩首,且無需填報自選曲目。

     (4)團體項目各類組,除行進管樂及打擊樂合奏無指定曲外,各參賽隊伍應從該類組「指定曲目」中擇一演出,否則不予計分。

     (5)所有演出人員應於演出前集體上台,演出時可依樂曲之實際編制變換隊形與座次,但不得於賽程中上下舞台更換演出人員(指揮老師及鋼琴伴奏老師除外),如有違反者,更換之人數視同增加之人數。

     (6)違反本計畫第點第一項團體項目組隊之規定,凡人數超過或不足者不予受理報名;而比賽時,舞台上參賽人數超過參賽者名冊所列「正式參賽人數」者,每超過1人扣總平均分數1分。比賽時參賽人數低於組隊規定者,每不足1人扣總平均分數1分。但行進管樂報名「71人以上」之隊伍,比賽時之人數少於66人方予扣分,每不足1人扣總平均分數1分。

     (7)違反第柒點第一項團體項目各類比賽使用樂器規定者,扣總平均分數0.5分。

      2、個人項目:

     (1)凡就讀本市轄區內各級學校之學生,自認為對比賽項目具有素養者,均可由就讀學校報名參加。惟各單一類組參加人數達30以上者,得由主辦單位視實際情形辦理淘汰賽。淘汰賽僅演奏指定曲,依成績高低錄取該組報名人數的三分之一(四捨五入),至多錄取20人為限(第20人如有同分者將採增額錄取)。經錄取者,依原出場序號比賽自選曲,總成績採2次比賽合併計分(各佔50%)。

(2) 個人項目總合演出時間為10分鐘,以開始發音(含試音、調音及演出)為計時起點,停止演出時結束計時。時間截止前不按鈴警示,時間一到按鈴一長聲(3),響鈴後應立即停止演出,凡繼續演出者即予扣分,逾時每1分鐘扣總平均分數0.5分,不滿1分鐘以1分鐘計,依此類推。但主辦單位得視參賽人數多寡彈性調整指定曲與自選曲的演奏時間,如需限縮時間時,各類組之指定曲,由主辦單位徵詢評審意見後規定自該指定曲中之何段落開始演奏(),而參賽者之自選曲,亦得自行選擇自何段落開始演奏(唱)。限縮時間後之總合演出時間,將於當日賽程之評審會議決議後,現場公告。各參賽者於比賽當日公告之限縮總合演出時間內,依序演奏()指定曲及自選曲,連續計時。以開始發音(含試音、調音及演出)為計時起點,指定曲演奏()時間一到,按鈴一短聲(人工按鈴)提醒,改演奏()自選曲,總合演出時間一到按鈴一長聲(3秒,電腦鈴聲),按鈴後應立即停止演出,凡繼續演出者即予扣分,逾時每1分鐘扣總平均分數0.5分,不滿1分鐘以1分鐘計,依此類推。

     (3)指定曲將於101930前自「101學年度全國學生音樂比賽【指定曲題庫】」中公開抽出。決賽指定曲請詳閱全國學生音樂比賽要點及指定曲一覽表之說明。

     (4)參加個人項目比賽一律背譜,視譜者不予計分。

(5)木琴獨奏一律使用大會提供之樂器(馬林巴木琴,58度),違者不予計分。

(6)樂曲或歌曲創作依比賽現場公布之主題臨場寫譜創作,比賽時間3小時30分鐘。

 

玖、比賽辦法:

  一、報名時間、方式及比賽地點:

      1、報名時間及方式:

(1) 101101(星期一)1011(星期四)中午12時止,請至全國學生音樂比賽臺中市初賽專網報名系統報名(http:// music.tc.edu.tw/seh並請列印書面報名表一份(書面報名表需由網頁的「正式列印」上印出,正列印後系統不再受理參賽者端的修正,請善用測試列印」功能來檢查是否輸入完整,操作步驟請參閱報名系統網站上的說明)

(2) 團體組書面報名表應送學校關防蓋印(關防或各處室圓戳章皆可)證明參賽者在學,並統一由學校備文於1011012日下午5前送()大新國小核報名資以郵戳為憑,逾期不受理報名,信封請詳註「音樂比賽報名表」)。比賽當天學生若因不可抗力之理由而有所異動,須於報到時繳交正確之參賽者名冊乙份(須加蓋關防、或各處室圓戳章以示負責)。

(3) 個人組可由參賽者、指導老師或家長上網報名,填寫報名表時,除大專組外,其他各組均須有法定代理人之簽章。報名時請審慎輸入各項資料,並請參賽者之指導老師務必協助確認自選曲完整曲名、作品編號、作曲者、編曲者等相關資料填報是否正確(所有相關資料應依照作品原文或英文填寫)。報名資料輸入完畢後,列印書面報名表送學校關防蓋印(關防或各處室圓戳章皆可)證明參賽者在學及參賽組別資料之正確,並且於101101日至1012上午12時前到學生學籍所屬學校繳交報名費600元(持有公所證明之中低收入戶子女及領有身心障礙證明之學生得予免收),並於1011012日下午5時前將報名表及繳費收據影本(或免收費之證明文件)送(寄)至大新國小,審核報名資格(以郵戳為憑,逾期不受理報名,信封請詳註「音樂比賽報名表」)。

(4) 務必於期限前全部完成網路、書面及繳費之報名手續,方完成報名程序。若未於上述規定時間內完成視同放棄報名。若參賽隊伍()需秩序冊,亦請於網站上http:// music.tc.edu.tw/seh自行下載。

2、比賽地點:依賽程規劃另行公告於本局全球資訊網及承辦學校。

  二、出場序抽籤時間及地點:

      1011026日(星期五)上午10時於大新國小公開電腦亂數抽籤,屆時請參賽人員或團隊有意觀看者出席,抽定後不得異議,抽籤次日請參賽團隊或個人自行由報名系統網站查閱出場序號。

  三、評審人員:

      由主辦單位遴聘專家或學者擔任之。

 四、評判標準:

  1.評審評分時,均依各項各類組之團隊(個人)整體表現(含音樂表現及技巧、指揮、伴奏----)逕以總分表示(滿分為100),並繕寫具體之評語。俟該類組比賽結束後,現場公布總成績,隔日可至比賽網站查詢。公布之成績表中,應以評審代號明列各評審之給分。為尊重評審,評審不做講評並無法提供查詢其他參賽者之評語。凡未於現場領取評語表及獎狀者,請於賽後一個月內貼上30元掛號回郵信封請各承辦學校代為寄送,逾期不予受理。

  2.評審為七人時,採全國學生音樂比賽之計分方式(中間分數平均法)統計及判定名次;因故需未足額評審時,以出席委員評定之總分平均數加上各出席委員之評分後,再依「中間分數平均法」計算。

  3.需辦理淘汰賽之個人項目各類組,採用「中間分數平均法」統計錄取人數晉級決賽,決賽採用「中間分數平均法」統計決賽成績後,採用「總分平均數」(淘汰賽及決賽各佔50%)判定等第及名次。

  五、錄取名額:

     1.各項各類組之團隊及個人成績最優前四隊(人)代表本市參加全國決賽,但團隊(個人)成績總平均分數未達80分者,一律從缺,不予參加全國決賽。因限定錄取名額而未參加決賽之淘汰賽總平均分數達80分以上者,亦給予表現優異之獎狀。

      2.團體項目:決賽成績僅評定等第,依錄取等第給予獎勵。

(一)特優:平均分數90分以上,且有四分之三以上評審委員所給予之成績均在90分以上者。但同一類組有平均分數排序在後者雖達『特優』條件,而當平均分數序在前者為『優等』時,則該排序在後者只得評列為『優等』。

(二)優等:平均分數85分以上未滿90分者;或評分在90分以上,但未逹『特優』者。

(三)甲等:平均分數在80分以上未滿85分者。

(四)評分未滿80分者,概不錄取。

 3.個人項目:決賽成績除評定等第予以獎勵外,另視各該組參加人數之多寡及其水準,

決定評列名次之人數(至多前6名)。決賽人數在5人以下者取1名評列名次;68人者取

2名;913人者取3名;1418人者取4名;1923人者取5名;24人以上時,均評

6名。評列名次者之成績,最低必須達到優等水準,方得錄取。錄取評列之名次之第12

名各限1名,不得並列,第3名限2名,餘第456名得並列名次。

  六、獎勵:

      1、團體組;

       (1)特優者之指導老師(含伴奏共3人)及行政人員(含校長共4人)共計7人,各予嘉獎貳次。

       (2)優等者之指導老師(含伴奏共2人)及行政人員(含校長共3人)共計5人,各予嘉獎貳次。

       (3)甲等者之指導老師(含伴奏共2人)及行政人員(含校長共3人)共計5人,各予嘉獎乙次。

       (4)獲獎學校之指導教師若非本校教師,一律給予獎狀。

       (5) 參酌本局100610日中市教小字第1000034164號函布「臺中市立高級中等以下學

校教育人員獎勵要點」、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校長成績考核辦法及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

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

      2、個人組:

       (1)特優者其指導老師1人嘉獎貳次優等者其指導老師1人嘉獎乙次;甲等之指導老師1人獎狀乙張,另其伴奏各1人頒發獎狀乙張。

       (2)獲獎學生之指導教師若非本校教師,一律給予獎狀。

      3、同類同組比賽,指導老師及行政人員,最多僅得擇一(優)項敘獎。

      4、各組類獲獎學校及個人,各校有功人員敘獎請依本款獎勵額度本權責敘獎,校長部分則另以獎懲建議函報府憑辦。

      5承辦及協辦學校工作人員績效優良者,依「臺中市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育人員獎勵要點」、「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校長成績考核辦法」及「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相關規定予以獎勵。

拾、附則:

  一、凡擔任音樂比賽之評審、比賽工作人員及單位領隊暨參賽人員(含指揮及伴奏)活動期間給予公(差)假登記。

  二、參加比賽之團隊與個人對於下列各項,應切實遵守。

1.   凡比賽用譜,一律採用原版或經授權可於國內使用之樂譜,若有違反規定者,其法律責任自行負責。另參賽者毋需再提供大會自選曲曲譜。

2.   網路報名時,請確實依照填表注意事項辦理。報名後應隨時注意本項比賽專屬網站公布之最新消息。

3.   比賽場地僅提供一般演奏用椅、合唱台、鋼琴,其他所需之譜架及樂器請參賽者自行準備。

4.   所需伴奏人員,應先自行安排,若演奏無伴奏曲,則須在報名表上註明。

5.   填寫報名表時,請確實依照填表注意事項辦理。

6.個人或團隊參加兩項以上比賽者,請於報名表上註明(未於報名表上註明,由參賽者自行負責)。若因賽程衝突,參賽者在不影響賽程的情況下,申請延後出場至該組別(場次)最後一位出場,經大會同意後,若有多位申請應依原出場序順序依序出場。申請表(如附表)須於比賽前1011030日前)以書面提出,不受理電話或口頭申請,並且須於申請後,主動與比賽場地工作人員確認,並按照本會之安排,否則將取消參賽資格。(因參賽人數眾多,賽程跨校辦理,故大會將依規審核出場順序延後申請表,並於101112日中午前公布審核結果,請各參賽者務必上本局全球資訊網(http://www.tc.edu.tw)及本市音樂比賽網站http:// music.tc.edu.tw/seh

6.   與賽者均須於各項各場開賽前二十分鐘完成報到手續。出場唱名三次不到以棄權論。但如遇不可抗力之偶發情事時(由參賽者負舉證責任),於該類組比賽結束前到達會場者,得向大會申請安排於最後順序出場,經大會同意後參與比賽,並扣總平均分數0.5分。若非不可抗力情事而於該類組上午場或下午場比賽結束前到達會場者,得向大會申請安排於該場次表演演出,結束後大會將給予表演證明。

7.   各類組比賽統計及判定名次時,如有個人或團隊違反比賽規定須扣總平均分數時,先自各評審原始總分中扣分,再依扣分後的總分進行計點及統計。

8.   報名後之相關資料勘誤,請參賽者之學校於1011022前將公函正本寄達大新國小,

並副知本局。另對排定之賽程,以及報名後之自選曲及相關資料於抽籤後均不得以任何理由請求變更,否則不予計分。

10.如有申訴事項,須以書面提送大會,立書人除大專組得由參賽者簽名立書外,團體項目限由校長或指導老師簽名立書,個人項目則由監護人或指導老師簽名立書。申訴事項,以違反比賽規則、秩序及比賽人員資格為限,並應於各該項比賽成績公布前為之(如對團體組參賽人員資格提出申訴,應於該參賽隊伍離開比賽舞臺前為之),逾時不予受理。對評審委員所為之評分及其他如技術性、學術性者,不得提出申訴。抗議事項經書面受理後,由評審長召集評審會議裁決並公布之。

11.各參加團隊或個人,如經主辦單位查核有不符之情事,即取消參賽資格不得異議。

12.凡參賽人員未攜帶身份證明者,若經舉發後一小時之內未能補繳驗正,則該團隊或個人之比賽成績不予計分(為顧及時效,可以傳真代替原件)。本比賽各類組之指定曲,請依規定版本之原譜演奏,不得擅自更改。若經舉發查證屬實一律不予計分。

13.主辦單位有權現場錄製比賽之實況錄音、錄影,為有效處理申訴事件,該錄影資料僅供申訴

事件處理使用,不提供其他用途使用或借用。比賽當日無申訴事件時,隔日即予銷毀。

      14.比賽會場開放參賽者自行錄音、錄影,主辦單位概不提供相關設備與資料,如參賽者不欲他人錄音、錄影,請於報到時向主辦單位報告,俾便於播報注意事項時特別宣布。

      15.下一組參賽者在預備區準備時,應保持肅靜,不得爭先恐後或影響他人演出。

      16.請參賽者配合維持場地清潔與寧靜,比賽前場地內不得預演及練習,發聲調音請遠離會場。

      17.比賽會場嚴禁以閃光燈攝影、打燈錄影。進入比賽會場手機等通訊用品請一律關機。

      18.為免影響秩序,演出進行中,非參賽人員或賽務人員均不得進入比賽舞臺,但翻譜人員、臨時協助人員及身體不便或特殊學校學生之監護人員除外;不得於舞臺上獻花或贈送紀念品,觀眾席亦不得以任何形式於比賽中進行有指導參賽者之動作,否則將以驅離。

  19.參加比賽之團體或個人,均應注意全程之人身安全。各校亦應依規定給予必要之保險。

  20.針對比賽時之觀眾及攝錄影人員,主辦單位得視場地狀況為必要之管制,並盡

可能於本項比賽專屬網站等處,事先將管制措施公布周知。

21.比賽時遇地震、火災…等重大事故,應如何因應,由主辦單位監場主任及評審長因地制宜,依現場狀況妥做決定。

22.參加比賽的個人、團體、指導老師、家長或其他來賓,請遵守承辦學校的作息與進入校園的規定,以維護校園安全與秩序。

  三、為珍惜資源,響應環保,主辦單位不印製秩序冊及賽程表,請各參賽單位及個人逕行至全國學生音樂比賽臺中市初賽專網網頁下載列印。

拾壹、初賽詳細資料(含實施計畫、指定曲目及賽程表等),公布於「臺中市政府教育局全球資訊網」及「全國學生音樂比賽臺中市初賽專網」。

拾貳、決賽日期:預定10231日起。

拾叁、決賽地點及詳細資料:另行公布(或自行由國立臺灣藝術教育館查閱-101學年度全國學生音樂比賽專網(http://www.arte.gov.tw/index.asp查閱。

拾肆:本計畫經核定後實施,若有未盡事宜,得隨時修正之並另函通知(或公告於本局全球資訊網及101學年度全國學生音樂比賽臺中市初賽專網http:// music.tc.edu.tw/seh


  • 本訊息負責人 王俊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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