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中興大學教授會組織章程
(八十七年十月二十一日修訂)
第一條 | 本會定名為「國立中興大學教授會」。(以下簡稱本會) |
第二條 | 本會以加強本校學術研究、交換教學心得、增進同仁情誼及協助教務發展為宗旨。 |
第三條 | 本會會址設於本校校區內。 |
第四條 | 本會任務: 1.推行學術性活動及交流、舉辦各項研討會。 2.提供校務及社團改進咨詢意見。 3.舉辦會員聯誼活動。 4.保障會員權益、增進會員福利。 5.對校內師生及學校行政單位間之重大爭議事項,發揮溝 通、諮商及協調功能。 6.定期出版會訊,開闢公開及自由之園地,以發揚本會之宗旨。 7.其他符合本會宗旨之事項。 |
第五條 | 本校專任教授、副教授及講師,皆為本會當然會員。曾在本校辦理退休之教師得加入為榮譽會員。 |
第六條 | 會員之權利: 1.出席會員大會,參與討論及表決。 2.對理、監事有選舉、被選舉、及罷免之權。 3.參與本會舉辦之各項活動。 4.其他有關會員應享之權利。 |
第七條 | 會員之義務: 1.遵守本會之章程及協助各項活動。 2.繳納會費。 3.擔任本會選派或臨時性之職務。 4.其他依本章程應盡之義務。 5.榮譽會員無繳納會費之義務,亦無選舉、被選舉、罷免及參與表決之權利。 |
第八條 |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喪失本會會員資格: 1.喪失本校專職教師者,但經向本會申訴,並經本會認定非為會 員過失者除外。 2.書面聲明退會者。 |
第九條 | 本會設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及各委員會。 |
第十條 | 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關,每年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大會,如有全體會員十分之一或以上連署時,亦得召開臨時大會,均由理事會召集之。 |
第十一條 | 會員大會之職權: 1.修改本會章程,應有出席會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同意。 2.選舉及罷免理事及監事。 3.聽取理事及監事之會務報告,並有諮詢之權利。 4.經費預算之審查。 5.其他重要事項之決定。 |
第十二條 | 本會設理事會,由會員大會選舉理事二十一人組織之,並得置候補理事七人,理事互選三人為常務理事,並選舉常務理事一名為主席。其選舉辦法另訂之。 |
第十三條 | 理事主席任期二年,連選得連任一次。 理事任期二年,連選得連任之。 理事主席綜理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但其簽署之文件,應以理事會議決或授權者為限。 理事會每二月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均由理事主席召集之。 理事會有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會,有出席理事過半數之贊成,始得決議。 |
第十四條 | 理事會之職權: 1.召開會員大會及臨時大會。 2.執行本會章程及會員大會決議。 3.管理本會之經費。 4.處理其他本會會務。 |
第十五條 | 本會設監事會,由會員大會選舉監事七人組織之,並置候補監事一 人,監事任期二年,連選得連任一次。由全體監事互選一人為常務監事,任期二年,連選得連任一次。本會監事會會議,由常務監事召集之,常務監事因事未能執行職務時,得指定監事一人負責代理,其選舉辦法另訂之。 |
第十六條 | 監事會之職權: 1.監察理事會之工作情形。 2.稽核經費收支。 3.其他有關理事會之改進事項。 |
第十七條 | 理事會監事會得召開理監事會聯席會議,會議由理事會主席召開,並擔任聯席會議主席。 |
第十八條 | 本會授權理事會設置各種委員會,其組織簡則另定之,並由大會追認之。 |
第十九條 | 本會設總幹事一人,幹事若干人,襄助理事會主席處理會務。 總幹事及幹事由理事會理事主席提名,並經理事會同意聘任之。 |
第二十條 | 本會經費來源: 1.會費。(由理事會提出,經大會通過。) 2.捐款。 3.基金及其他孳息。 4.其他。 |
第二十一條 | 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後施行,修改時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