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中興大學教授會組織章程   (八十七年十月二十一日修訂)
 

第一條 本會定名為「國立中興大學教授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 本會以加強本校學術研究、交換教學心得、增進同仁情誼及協助教務發展為宗旨。
第三條 本會會址設於本校校區內。
第四條 本會任務:
1.推行學術性活動及交流、舉辦各項研討會。
2.提供校務及社團改進咨詢意見。
3.舉辦會員聯誼活動。
4.保障會員權益、增進會員福利。
5.對校內師生及學校行政單位間之重大爭議事項,發揮溝   通、諮商及協調功能。
6.定期出版會訊,開闢公開及自由之園地,以發揚本會之宗旨。
7.其他符合本會宗旨之事項。
第五條 本校專任教授、副教授及講師,皆為本會當然會員。曾在本校辦理退休之教師得加入為榮譽會員。
第六條 會員之權利:
1.出席會員大會,參與討論及表決。
2.對理、監事有選舉、被選舉、及罷免之權。
3.參與本會舉辦之各項活動。
4.其他有關會員應享之權利。
第七條 會員之義務:
1.遵守本會之章程及協助各項活動。
2.繳納會費。
3.擔任本會選派或臨時性之職務。
4.其他依本章程應盡之義務。
5.榮譽會員無繳納會費之義務,亦無選舉、被選舉、罷免及參與表決之權利。
第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喪失本會會員資格:
1.喪失本校專職教師者,但經向本會申訴,並經本會認定非為會    員過失者除外。
2.書面聲明退會者。
第九條 本會設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及各委員會。
第十條 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關,每年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大會,如有全體會員十分之一或以上連署時,亦得召開臨時大會,均由理事會召集之。
第十一條 會員大會之職權:
1.修改本會章程,應有出席會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同意。
2.選舉及罷免理事及監事。
3.聽取理事及監事之會務報告,並有諮詢之權利。
4.經費預算之審查。

5.其他重要事項之決定。

第十二條 本會設理事會,由會員大會選舉理事二十一人組織之,並得置候補理事七人,理事互選三人為常務理事,並選舉常務理事一名為主席。其選舉辦法另訂之。
第十三條 理事主席任期二年,連選得連任一次。
理事任期二年,連選得連任之。
理事主席綜理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但其簽署之文件,應以理事會議決或授權者為限。
理事會每二月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均由理事主席召集之。
理事會有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會,有出席理事過半數之贊成,始得決議。
第十四條 理事會之職權:
1.召開會員大會及臨時大會。
2.執行本會章程及會員大會決議。
3.管理本會之經費。
4.處理其他本會會務。
第十五條 本會設監事會,由會員大會選舉監事七人組織之,並置候補監事一 人,監事任期二年,連選得連任一次。由全體監事互選一人為常務監事,任期二年,連選得連任一次。本會監事會會議,由常務監事召集之,常務監事因事未能執行職務時,得指定監事一人負責代理,其選舉辦法另訂之。
第十六條 監事會之職權:
1.監察理事會之工作情形。
2.稽核經費收支。
3.其他有關理事會之改進事項。
第十七條 理事會監事會得召開理監事會聯席會議,會議由理事會主席召開,並擔任聯席會議主席。
第十八條 本會授權理事會設置各種委員會,其組織簡則另定之,並由大會追認之。
第十九條 本會設總幹事一人,幹事若干人,襄助理事會主席處理會務。
總幹事及幹事由理事會理事主席提名,並經理事會同意聘任之。
第二十條 本會經費來源:
1.會費。(由理事會提出,經大會通過。)
2.捐款。
3.基金及其他孳息。
4.其他。
第二十一條 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後施行,修改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