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一條:
第二條:
第三條: |
本會訂名為「國立中興大學土壤環境科學系系友會」(以下簡稱本會)。
本會宗旨為增進系友情誼,培養互助合作精神,以促進母系之進步與發展。
本會會址設於台中市國光路250號,國立中興大學土壤環境科學系。 |
|
|
| |
|
第四條:
第五條:
第六條: |
凡中興大學土壤環境科學系(含碩士班、博士班)及其前身之畢業校友與現任或曾任之教師為本會之基本會員。
凡曾在中興大學土壤環境科學系(含碩士班、博士班)及前身肄業(含進修生)與現任職員為本會之準會員。
凡中興大學土壤環境科學系之在校同學為本會之學生會員。(學生會員無選舉與被選舉之權利) |
|
|
| |
|
第七條:
第八條:
第九條:
第十條:
第十一條:
第十二條:
第十三條: |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決策機構,在會員大會閉幕期間,理事會代行其職權。
本會設理事二十一人組成理事會,監事七人組成監事會,候補理事五人,候補監事二人,理監事及候補理監事由會員選舉之。任期二年,連選得連任,理監事在任期中出缺時,由候補理監事遞補之。
理事會設常務理事七人,由理事互選之,其中最高票者當選理事長。
監事會設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互選之。
本會理事長綜理會務,主持會員大會及理事會,理事長因故無法主持會議
時可指定一位常務理事代理。
本會設秘書長一人由理事長聘請土壤環境科學系系主任擔任,幹事若干人,由秘書長提名,經理事長同意後聘任之。
秘書長任期與系主任任期同,幹事之任期與祕書長任期同。 |
|
|
| |
|
第十四條:
第十五條:
第十六條:
第十七條: |
會員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章程之訂定與修正。
二、理監事及候補理監事之選舉。
三、年度工作計劃、經費預算之審定。
四、年度工成報告、經費結算之審定與認可。
五、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之議決。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選舉理事長、副理事長及常務理事。
二、執行本會規章規定之會務。
三、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案。
四、各種會議議事規則之審議。
五、非大會期間之決策。
六、擬定年度工作計劃、經費預算。
七、提出年度工作報告、經費結算。
八、召開會員大會。
九、擬定各種選舉辦法。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理事會工作及會務之審核。
二、本會財務收支之審核。
秘書長承理事會之命,綜理會務;副秘書長及幹事承秘書長之命,辦理有關之會務。 |
|
|
| |
|
第十八條: |
本會會務如下:
一、出版定期、不定期刊物。
二、推動學術研究及技術交流。
三、舉辦學術或工作經驗等之座談會。
四、舉辦參觀活動(尤以參觀有關土壤環境科學相關之機構為優先)。
五、舉辦各種聯誼活動。
六、其他有關系友福利之事項。 |
|
|
| |
|
第十九條:
第廿條:
第廿一條:
|
會員大會分定期會議及臨時會議,均由理事長召集並主持之,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日期由理事會訂定之,臨時會議於理事會 認為必要時召開之。
理監事會每半年召開一次,必要時得開臨時會議,臨時理監事會須經理監事半數以上書面同意,才得召開之。以上會議均由理事長召集並主持之。
理事長因需要亦得召開常務理監事會,討論重要事項;惟決議仍需全體理監事會討論,並追認之。 |
|
|
| |
|
第廿二條:
第廿三條:
|
本會會員資格如章程所規定,須交入會費,款數由理監事會決定後公佈之, 每年可調整。
本會基金由本會會員及熱心人士捐助之。 |
|
|
| |
|
第廿四條:
第廿五條:
|
本會會務之辦事細則及基金之運用管理辦法另訂之。
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後實施,並送校友會備查。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