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中興大學應用經濟學系博士學位候選人資格考核實施辦法
中華民國80年2月22日訂定、中華民國81年3月3日第一次修定、中華民國84年8月31日第二次修定、中華民國88年7月22日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89年9月28日系務會議修正通過、中華民國91年5月15日系務會議修正通過、中華民國91年10月17日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93年6月30日系務會議修正通過、中華民國93年9月30日系務會議修正通過、中華民國93年12月9日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94年9月8日系務會議修正通過、中華民國95年1月19日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第一條:本辦法依「國立中興大學博士班研究生博士候選人資格考核實施要點」訂定之。
第二條:本所博士班研究生之考核,除依本校有關規定外,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凡博士班研究生,應於入學後第一學年內選定指導教授。
二、博士班研究生需滿足下列任一項條件及本法第三條之規定,始得提出博士學位候選人資格之申請:
(1)以第一作者/通訊作者發表於EconLit、SSCI、或SCI期刊之論文1篇。
(2)以非第一作者/通訊作者發表於EconLit、SSCI、SCI、或TSSCI正式名單或觀察名單期刊論文3篇。
第三條:取得博士候選人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博士班研究生符合第二條之相關規定後,經考核委員會考核通過後,即取得博士學位候選人資格。
二、指導教授負責組成研究生之「博士學位候選人資格考核委員會」,並經「研究生學位考試委員會」同意後,負責該生之論文考核。
第四條:自94學年度(含)後入學之博士班研究生,畢業論文必需以英文寫作,其論文公開討論採英語報告。提出論文考試申請者,應於申請前三個月前提出論文公開討論。
第五條:本辦法經系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之。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