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中興大學應用經濟學系博士學位候選人資格考核實施辦法
中華民國80年2月22日訂定、中華民國81年3月3日第一次修定、中華民國84年8月31日第二次修定、中華民國88年7月22日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89年9月28日系務會議修正通過、中華民國91年5月15日系務會議修正通過、中華民國91年10月17日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93年6月30日系務會議修正通過、中華民國93年9月30日系務會議修正通過、中華民國93年12月9日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第一條:本辦法依「國立中興大學博士班研究生博士候選人資格考核實施要點」訂定之。
第二條:本所博士班研究生之考核,除依本校有關規定外,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凡博士研究生,應於入學後第一學年內選定指導教授。
二、博士研究生需滿足下列至少一項條件及本法第三條之規定,始得提出博士學位候選人資格之申請:
(1)通過學科考
(2)至少一篇以第一作者發表於EconLit、SSCI、或SCI期刊之論文(不包含以碩士論文改寫者)
(3)至少三篇以第一作者發表於TSSCI正式名單或觀察名單期刊(不包含以碩士論文改寫者)
三、1、學科考包括基礎科目及專業領域科目。基礎科目為個體經濟理論及總體經濟理論二科,其中各科之授課老師為兩位。專業科目由該生選讀專長領域所指定之核心科目中選考兩科,不得跨領域選考,核心科目由各組老師共同訂定。
2、基礎科目及專業領域科目的命題委員每科皆有二名,其中基礎學科的命題委員為該科之授課老師,並由系主任聘任一位授課老師為召集人。專業領域的授課教師為當然命題委員,另一命題委員由系主任聘任,其中該專業科目的授課老師為召集人。
3、基礎學科與專業領域的召集人召開命題委員會議來決定命題範圍、考試方式及成績評定等相關事宜的協商工作。經命題委員共同訂定命題範圍後由召集人於考試前二個月公布之。
4、學科考時間訂為每年七月與九月內舉行完畢,並於考後兩週內公告成績。
5、博士生應先通過基礎科目之學科考,後考專業領域考試。申請學科考時,必須先修畢並通過本所開設之該項課程。
6、學科考試,以七十分為及格,一百分為滿分。學科考試成績不及格而延長修業年限尚未屆滿者,得於次學期或次學年舉行重考。
第三條:
一、博士班研究生應將就學期間所研究之成果(不含碩士論文)發表於國內外學術性期刊,並符合本款第2、3點規定。
二、提出申請論文口試前應以第一作者於國內學術研討會至少三次或國外學術研討會至少一次發表研究成果(均含學會年會)。所發表之研究成果不含碩士論文改寫之文章。
三、提出申請論文口試前須將就讀博士班期間所研究之成果發表於國內外學術性期刊,且達到本款第4點所訂計點五點(含)以上。並且至少應有一篇經匿名外審(提出外審證明)並且在本系「教師著作刊物評量推薦表」所列期刊「乙等」以上之學術論文著作發表。
四、發表之論文應刊登於本系「教師著作刊物評量推薦表」所列之期刊。刊載當年列為「甲等」之期刊每篇計點五分,刊載當年列為「乙等」之期刊每篇計點三分,刊載當年列為「丙等」之期刊每篇計點一分。論文已被正式接受且有證明者,視同已刊登。
五、論文發表時,計點百分比如下:(非下表所列者不予採計點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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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作者 |
第二作者 |
第三作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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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一作者 |
100%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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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位作者 |
85% |
65%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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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位作者 |
75% |
50% |
25% |
六、發表之論文應符合學術道德規範,若發表後發現有違反情事者,該篇論文不予計分。
第四條:博士研究生必須符合第二條及第三條之相關規定後,經考核委員會考核通過後,即取得博士學位候選人資格。
第五條:指導教授負責組成研究生之「博士學位候選人資格考核委員會」,並經「研究生學位考試委員會」同意後,負責該生之論文考核。
第六條:本辦法經本系系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之。修正時亦同。
2.「國立中興大學農學院應用經濟教師國外學術期刊評量推薦表」
3.「國立中興大學農學院應用經濟教師國內學術期刊評量推薦表」
4.「國立中興大學應用經濟學系博士班研究生參加論文考試申請書」(提出論文考試時需檢附此申請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