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中興大學應用經濟研究所博士班研究生考核辦法

中華民國80年2月22日訂定

中華民國81年3月3日第一次修定

中華民國84年8月31日第二次修定

中華民國88年7月22日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89年9月28日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91年5月15日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91年10月17日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第一條:本辦法依「國立中興大學博士班研究生博士候選人資格考核實施要點」訂定之。

第二條:本所博士班研究生之考核,除依本校有關規定外,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凡博士研究生一年級新生入學後,應於入學後第一學期選定指導教授。

二、1、指導教授負責組成研究生之考核委員會。考核委員會由三至五人組成,指導教授為當然委員。委員以具有相當副教授資格以上,對研究生論文有專門研究者為原則。必要時得聘請校外委員。考核委員名單應於入學後第一學年結束前,提報所長同意。研習計劃於入學第一學年結束前提交指導教授。

2、考核委員會負責指導研究生擬定研習計畫、考核學科修習成績、及審查研究生研究之進度及成果。

三、研究生需於學科考通過後一年內提出論文大綱,經考核委員會同意後確定論文題目。題目確定後一年內應完成論文初稿公開討論,每學年並應至少公開舉行論文進度報告乙次。報告時間上學期在十月一日至十五日、下學期在三月一日至十五日期間舉行。提出論文考試申請者,應於申請前三個月前提出論文公開討論。研究生於每學期結束前應撰研究進度報告提交指導教授考核。該報告需存檔以供考核委員會日後審查。   

四、考核委員會就研究生已修習學科中,除個體經濟學、總體經濟學外,指定二專業學科為筆試科目,筆試科目另定之。學科筆試申請應經考核委員會同意後於考試前二星期提出,且以每學期舉行乙次為原則。

五、學科筆試包括個體經濟學、總體經濟學及兩科專業科目三類。個體經濟學及總體經濟學由授課教師一人擔任命題委員。各專業科目之命題委員皆有二名,授課教師為當然委員,另一名由所長自校內外相關學者中遴聘之。

六、學科考試,以七十分為及格,一百分為滿分。學科考試成績不及格而延長修業年限尚未屆滿者,得於次學期或次學年舉行重考。

七、1、博士班研究生應將就學期間所研究之成果(不含碩士論文)發表於國內外學術性期刊,並符合本款第2、3點規定。

  2、提出申請論文口試前應於國內外學術研討會(含學會年會)發表研究成果二次(含)以上。

  3、提出申請論文口試前須將就讀博士班期間所研究之成果發表於國內外學術性期刊,且達到本款第4點所訂計點五點(含)以上。

  4、發表之論文應刊登於本系「教師著作刊物評量推薦表」所列之期刊。列為「甲等」之期刊每篇計點五分,列為「乙等」之期刊每篇計點三分,列為「丙等」之期刊每篇計點一分。論文已被正式接受且有證明者,視同已刊登。

  5、論文發表時,計點百分比如下:(非下表所列者不予採計點數)

 

第一作者

第二作者

第三作者

單一作者

100%

二位作者

85%

65%

三位作者

75%

50%

25%

  6、發表之論文應符合學術道德規範,若發表後發現有違反情事者,該篇論文不予計分。

第三條:博士研究生必須通過學科筆試、修滿應修之學分、畢業論文必須公開宣讀乙次以上,以及符合第二條之相關規定後,經考核委員會三分之二以上委員之同意,始得提出博士學位候選人資格之申請。

第四條:本辦法經本系系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之。修正時亦同。

 

 

檢附下列附件:

 

1.「國立中興大學農學院應用經濟教師國外學術期刊評量推薦表

2.「國立中興大學農學院應用經濟教師國內學術期刊評量推薦表

3.「國立中興大學應用經濟學系博士班研究生參加論文考試申請書」(提出論文考試時需檢附此申請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