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中興大學教師服務獎勵辦法
熱心服務獎推薦表 96學年度至明年3月前送教務處教學組辦理
華語教學學程
招生公告暨報名注意事項
申請書
中英文自傳
華語教學學程考試地點及時間公告
經95.9.13.系務會議修訂通過
一、國立中興大學中國文學系(以下簡稱「本系」)依本校組織規程第三條、第十一條、第二十九條、第三十四條及其他相關條文之規定,訂定「國立中興大學中國文學系組織章程」(以下簡稱「本章程」)。
二、本系為一教學研究單位,以發揚中華文化,培育國學人才為目的。凡經史子集諸要典之研究,辭章考據之探討,新舊文學之創作,無不兼顧;並配合國家整體發展,推展社會進修教育。
三、本系以系務會議為最高決策會議;並依本校規定設置「教師評審委員會」、「課程委員會」、「碩博士學位考試委員會」、「教育評鑑委員會」。各委員會組織辦法另依本校各相關法規訂定之,其職務如後:
(一)「教師評審委員會」:辦理教師新聘、升等、改聘、進修等有關事項。
(二)「課程委員會」:規劃並審議本系之課程、學分與內容等有關事宜。
(三)「碩博士學位考試委員會」:訂定博碩士班畢業資格、論文審查及其他各類考試招生等相關事宜。
(四)「教育評鑑委員會」:針對本系教師作教學、研究及推廣服務之評鑑。
四、為配合系務之發展,集思廣益,獲致共識,以研擬應興應革事項,俾積極促進系務之健全運作,本系特另設置「學術研究發展委員會」、「學生事務委員會」、「經費規劃稽核委員會」等常設委員會。各委員會之新設及裁撤,均須經本系系務會議之通過實施,其組織辦法另訂之。各委員會之職務如後:
(一)學術研究發展委員會
1、規劃本系中、長程學術發展之趨向,以期建立本系學術重心與特色。
2、推動各項學術研討會之進行,包括學術研討會計畫之擬訂與實施。
3、推廣校內、外各項建教合作,與國際學術交流之活動。
4、進行中文學報及系內出版品之編審工作。
(二)學生事務委員會
1、推薦本系各年級導師之人選。
2、協助學生申訴案件之處理。
3、協助學生之生活輔導。
4、指導學生各項課外之活動。
5、指導學生學藝刊物之出版。
(三)經費規劃稽核委員會
1、規劃本系有關各項圖書儀器設備經費之運用。
2、彙整本系教師教學研究所需圖書儀器設備之申購。
3、稽核本系各項經費之使用。
五、本系系所合一,置系主任一人,依本系「系主任選薦辦法」產生,任期三年。系主任選薦辦法另訂之。
六、系主任綜理全系事務,對外依法代表本系出列席本校各項會議,維護與爭取本系權益;對內依本系有關規定召開定期與不定期之各項會議,並推動執行各項決議。
七、本系置專任教師、兼任教師、助教、助理各若干人,其聘任、升等及其他有關事項,悉依本校及本系有關規定辦理。
八、本章程未盡事宜悉依本校有關規定辦理。
九、本章程經系務會議通過,報院核備後公布施行,修訂時亦同。
國立中興大學中國文學系系主任選薦及解聘辦法
民國八十五年六月十三日系務會議修訂通過
民國八十六年五月二十九日第一一二次系務會議修訂通過
民國八十七年四月二日第一二二次系務會議修訂通過
民國八十七年四月二十三日第一二三次系務會議修訂通過
民國八十七年八月十二日第一二七次系務會議修訂通過
民國九十年六月十三日第一四六次系務會議修訂通過
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九日第一六三次系務會議修訂通過
民國九十六年三月七日第一八0次系務會議修訂通過
一、依據「文學院各系(所)主管選薦及解聘辦法」之規定,訂定本辦法。
二、原任系主任任期屆滿三個月前,或因故離職時,原任系主任應商請院長成立選薦委員會,負責繼任人選之選薦事宜。
三、選薦委員之設置及權責:
(一)設委員五人,由系上專任講師以上(含)之教師互選或由本系系務會議推薦系外傑出學術界人士擔任,其職責為新任系主任之選薦工作,包括以下數項:
1.訂定候選人登記期限。
2.提名候選人或接受候選人之登記及推薦。
3.審查及公佈候選人之相關資料。
4.辦理候選人說明會。
5.訂定選舉日期、投開票時間與地點及監督選舉。
6.處理選舉糾紛或其他有關之偶發事件。
7.根據選舉結果,推薦得票最高之前兩名,造冊並附全體委員簽署之推薦表,送請院長商請校長擇聘。
(二)系主任候選人不得同時為選薦委員,委員出缺時,其所遺名額,由得票高低依次遞補。
(三)委員會首次會議由院長擔任召集人,會中由委員互推一人為主席,主持委員會議,此後各次會議,由該主席召開。主席未能出席會議時,由委員互推一人為主席。
(四)委員會於新任系主任產生後,即自動解散。
四、系主任候選人之資格:
(一)經教育部審定合格之副教授以上,皆得為候選人。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成為候選人:
1曾任系所主管者,以不再擔任為原則。
2五年內無學術論著發表者。
五、系主任候選人產生之方式:
(一)由委員會就具有系主任候選人之資格者提名之。
(二)由本系講師以上(含)教師五人以上連署推薦之。
(三)具有候選人資格者,得向委員會登記之。
(四)若經以上三款仍無法產生候選人時,得經由假投票選舉產生二至三位系主任候選人。
六、選舉系主任之辦法:
(一)本系專任講師以上(含)之教師均有選舉權,但必須親自投票。
(二)選舉採公開、無記名投票方式,每票至多可圈選一位候選人,投票結束隨即公開開票。
(三)候選人僅一人時,須獲全系選舉人二分之一之同意。若未獲全系選舉人二分之一之同意,選舉委員會即將投票結果,送請院長呈報校長裁決辦理。
七、系主任任期中有特殊情況發生,得由院長交議,或經該系(所)全體專任教師(講師以上)二分之一(含)以上連署提不適任案,由院長召開系務會議,經系務會議全體代表三分之二(含)以上之同意,由院長簽請校長解除其主管職務,並依規定另行選薦。
八、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委員會得依本校相關規定裁決辦理。
九、本辦法經系務會議通過並報院核備後實施,修定時亦同。
國立中興大學中國文學系教師評審委員會組織辦法
八十六年五月十四日本系第一一一次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八十七年四月二十三日本系第一二三次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八十七年六月三十日本系第一二六次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八十七年八月十二日本系第一二七次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九十一年九月十一日本系第一五四次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九十六年三月七日本系第一八0次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第一條:本辦法依「國立中興大學各系(所)教師評審委員會組織章程」、「國立中興大學文學院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訂定之。
第二條:本系教師評審委員會(以下稱本會),設委員七人,具教授資格之委員應佔全體委員三分之二(含)以上,且人數至少五人,委員由左列人員組成之:
(一)當然委員:系主任(兼召集人)。
(二)推選委員:由本系專任講師以上教師就合格教授、副教授中票選六人組成,唯推選委員之得票數,至少須達全系選舉人五分之一(含)以上票數,始獲當選。委員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如本系教授不足時,不足之人數,由本系就校內外性質相近系﹙所﹚教授或國內研究機構具相當教授資格之研究人員遴選若干人,經系務會議通過送請院長轉請校長核聘之。
(三)副教授委員不得執行對教授資格之評審。
第三條︰本會以每學期召開一次會議為原則,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各委員均應親自出席,惟遇有碩博士班論文指導之師生關係、三親等內血親、姻親、學術合作關係者或相關利害關係人應自行迴避。
第四條:本會負責審議本院各級教師之聘任、聘期、提敘、升等、改聘、延長服務、停聘、解聘、不續聘、資遣原因認定、教師違反義務之處理及校長、院長提議等事項。
第五條 :教評會由系主任(當然委員)擔任召集人,應對本系教師所提出之升等、改聘或其他相關聘審事項,召集教師評審會議。開會時擔任主席。如當然委員缺席,得由委員互推一人擔任之。教評會委員有出席會議暨評審之義務。教評會需全體委員三分之二(含)以上人數出席,始得開議。
第六條:本系教評會評審教師升等、改聘案,悉依文學院院務會議新訂辦法通過之「國立中興大學文學院教師升等改聘作業流程暨注意事項」辦理。
第七條:本辦法未明定之事項,悉依相關法令、規章辦理。
第八條 :本辦法經系務會議通過送院核備後發佈施行,修正時亦同。
國立中興大學中國文學系申請教育學程「推薦遴選小組」初審辦法
民國八十九年四月二十六日第一四一次系務會議通過
一、本辦法依據本校修習教育學程之相關規定並參酌本系實際狀況訂定之。
二、「推薦遴選小組」負責辦理推薦遴選之初審事宜,其成員由系主任、各年級導師及本系學生事務委員會委員組成之,並由系主任擔任召集人。研究生部分,另由系主任、研究生導師及學生事務委員會委員代表執行評審。
三、初審申請資格:
歷年學業成績平均八十分以上,操行成績平均八十二分以上。
四、初審推薦名額:依本校核定予本系之實際總名額分配,其分配比例原則如下:
(一)研究所碩士班約占六分之一,
(二)大學日間部約占三分之一,
(三)進修部約占二分之一;
並視實際申請人數之多寡斟酌調整之。
五、評分項目及比例:
(一)大學部:
1.學業成績(三十%):以本系必修科目歷年成績總平均計算。
2.委員綜合評量(四十%):包括自傳、生涯規畫、儀態、見識、表達能力、服務熱忱等項。
3.具體服務表現(三十%):包括校、系、學會、班級、社團、社會等各項服務表現。
(二)研究所:
1.口試(四十%)
2.委員綜合評量(三十%):包括自傳、生涯規畫、儀態、見識、表達能力、服務熱忱等項。
3.具體服務表現(三十%):包括校、系、學會、班級、社團、社會等各項服務表現。
六、申請日期及表件:
(一)申請日期:依各年度規定各系收件日期。
(二)應繳表件:
1.教育學程「申請表」
2.歷年成績單
3.自傳及生涯規畫
4.服務表現具體證明
5.其他相關規定應繳證件
七、其他相關規定,依本校教育學程中心之公告辦理之。
八、本辦法若有未盡事宜,在修正前得由小組召集人依相關規定裁量決行之。
九、本辦法經系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九十三年十二月一日第166次系務會議通過
九十七年四月十六日第190次系務會議通過
第一條 全國大專院校「大學國文」或相關語文課程,凡修足成績及格者可抵免,不足學分者補修下學期。
第二條 專科學校專四、專五之「國文」學分,修足成績及格者可抵免。
第三條 「學分班」、「先修班」、「暑期班」之國文學分不可抵免。非本校「先修班」之國文學分不可抵免。
第四條 學分數可以多抵少,以先抵上學期為原則。
第五條 碩、博士班必修課程不得抵免,專業課程由系主任或本系授課教師認定。
第六條 本辦法未盡事宜,須依本校學生抵免學分辦法及相關法規辦理。
第七條 本辦法經系務會議通過,報教務處備查。
國立中興大學中國文學系研究生獎助學金審核辦法
經九十三年十月六日本系第一六五次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經九十六年三月七日本系第一八0次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經九十六年七月二十七日呈請校長核可通過
一、本辦法依據「國立中興大學研究生獎助學金實施辦法」及八十六年七月十一日(86)興學字第二九八一號函訂定。
二、本系研究生助學金審核委員會,由本系系主任導師、研究生導師及本系學生事務委員會組成之,委員會以系主任導師為召集人,負責審核本系研究生助學金之申請及分配事宜,並訂定審核辦法。
三、本系助學金係補助性質,申領者須協助本系之教學、研究或行政工作,每人每週工作時數不得少於五小時。若工作不能配合或觸犯校規受記過以上處分者,應限制申請或停發本助學金。
四、本系碩博士一、二、三年級研究生均可申請助學金,惟在職生不得申請。有兼職兼薪之研究生,可酌減工作時數與獎助金額,學業表現優異或家境清寒確有需要者,得酌加工作時數與獎助金額。
五、本系發放研究生獎助學金,每年依實際申請人數,參考學校核撥金額,由審核委員會審定後造冊,報院轉校核定後發放。
六、本辦法經系務會議通過並依行政程序呈請校長核可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民國九十五年十月一日
民國九十六年六月一日修訂
宗旨:為鼓勵中興大學中文系清寒勤奮向學之學生,以培育人文優秀人才,提昇人的品質,特訂定本辦法。
一、 獎助對象:中興大學中國文學系(含進修學士班)在學學生。
二、 申請條件:
(一)、前學期成績單。
(二)、申請信函(包括家庭狀況、年收入(約))。
凡符合上述條件,並未領取其他獎助學金者,得提出申請。
三、 申請時間:即日起至96年10月15日止。
四、 申請辦法:填妥申請表,繳送至日間部及進修部郭助教。
五、 獎助名額及金額視申請人數多寡,經由中文系主任會同各班導師審查核定後周知,並將獎助名單函知本基金會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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