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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報導】如果在自家屋頂裝上太陽能發電板,有機會用「碳權」賺錢嗎?環保專家解答

更新時間:2017-03-28 13:11:49 / 張貼時間:2017-03-28 13:10:19
興新聞張貼者
單位秘書室
新聞來源風傳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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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報導】


 

如果在自家屋頂裝上太陽能發電板,有機會用「碳權」賺錢嗎?環保專家解答

張貼.2017/03/28 上午 11:52:13   祕書室媒體公關組  .

 
                                                                                                                                      

稿源:2017-03-28/風傳媒/蘇義淵、楊雅雲

 若碳權買賣可行,可以拿屋頂太陽能的碳權去賣錢嗎?(圖/greenXmoney@flickr)

最近第一階段電業法修法,讓綠電先行自由化,因此許多新的議題如社區或公民小型電廠,甚至綠電結合碳權買賣的可能性,都讓已經在家中屋頂裝太陽能的你好奇:「若碳權買賣可行,我可以拿屋頂太陽能的碳權去賣錢嗎?」

企業老闆們比你想得更遠,一個稍早就取得碳權額度的太陽能公司的老闆,在一個綠色產業工作者交流社群裡抱怨,他拿到了碳權,卻發現這好像只是另一張掛在牆上的認證,對公司沒什麼具體的幫助。

是啊,如果碳權不能賣錢,辛辛苦苦拿到了碳權,又有什麼用呢?到底碳權現在是什麼樣的權利,例如它可以認列在公司的哪一個會計科目裡,讓碳權有價化呢?

作為一個研究碳交易多年的法律專業者,我必須很殘忍地告訴你,根據我國現行的《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法》及其相關子法裡面,都沒有提到碳權到底是屬於什麼權利,其他法律也沒有定義。

所以呢,它現在就如同空氣,擺在你家或是公司的牆上,還嫌占空間。怎麼會這樣呢?碳權對我的公司來說,不是一項可能的收益嗎?你驚訝地問。

碳權,計畫形式的產物

所謂的碳權,是一種透過計畫形式所創造出來的產物,空氣看不見也摸不著,但是透過一個特定減排計畫的設計、實施與經營,並且通過驗證(validation)與認證(certification)的程序,就可以人為確認減排量的真實,再由計畫所在地的政府依據實際減少的碳排量,核發減量額度。

從此可知,相關排放權的權利是行政機關特有的權力,而相關額度是一種行政專屬權。

這就帶出我國在施行碳交易之前,最重要且必須解決的關鍵問題—碳權這個交易標的(註一)在法律上的地位,確定其法律性質才能判斷權利歸屬,才知道誰是所有權人。

確定權利的歸屬,才能讓持有標的之所有權人合法且有效地進行交易行動。所以,排放交易最重要的是要確定交易標的之權利歸屬與法律性質。

碳排放交易的權利歸屬

碳排放交易的配額與額度究竟是哪一種權利?依據我國對於權利的分類,分為財產權與非財產權兩類。財產權包括債權、物權、準物權與無體財產權;非財產權則包括人格權與身分權。

非財產權是屬於自然人專有的權利,所以我們藉由刪去法,就可以立即得出排放交易的標的不可能是屬於非財產權。因此,從權利歸屬上觀察,就一定是財產權的一種,可能是債權、物權、準物權與無體財產權。

碳排放交易的法律性

好,這時我們再加上考慮憲法保障人民財產權的規定,中華民國憲法第15條、第23條及第143條第1項說明,原則上國家應該保障人民之財產權,如果國家因為公用或其他公益目的之必要,可以依法徵收人民的財產,但是應當要給予適當之補償。

這對碳交易又有什麼含意呢?要知道,碳排放交易機制一開始是政府利用無償、免費的方式把排放配額送給廠商,然後,有可能因為某種狀況發生,而政府需要收回這些排放量核定結果。

到這裡聽起來都很像是財產權,但是你想,若按照憲法的精神,再透過徵收的程序若需給予補償,不就是加深了對其他納稅人的負擔,就像是實施第二次的補貼,不太公平吧。

美國對排放權的認定

因此,參考美國1990年的《空氣清潔法案》(Clean Air Act, CAA)中針對硫化物的排放權認定,在法條中明定其法律性質為準財產權(quasi-property),主要的原因就是要避免跟美國憲法第五修正案中關於徵收的規定,讓行政機關(即美國環保署)可以隨時將自己核發出去的排放權許可收回或撤銷,不需要對廠商進行補償。

污染的範圍與認定污染源的內容是行政機關的專屬權,司法機關無置喙之空間。所以,相關排放權的權利是行政機關特有的權力,而相關額度是一種行政專屬權。

綜合以上考量,配額跟額度的法律權利性質應該是被歸類成準財產權,而且應該參考美國的立法例,認定是一種「行政準財產權」比較妥當。

我國碳權的定位

目前我國對於碳權定位的妾身未明,會導致因為交易標的不合法,而使整個交易的契約行為自始無效,影響市場的運作。

因此,未來我們要實施排放交易制度之前,一定要利用其他法律或是《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法》修法的時候,確定配額與額度的法律性質,才能夠完備排放交易市場。 

註一:交易標的為雙方當事人訂立合約所要規範的「客體」內容,在碳交易裡,買方給予賣方價金,賣方給予買方碳權,「碳權」與「價金」就是這個合約的交易標的。

註二:本文由2012年六月臺灣國際法季刊文章《台灣碳交易市場法制建置之建議》重新編寫而成。

作者介紹|蘇義淵

愛好森林與海洋,喜歡滑水運動,專長為國際環境法與氣候變化法。2007年獲美國時報基金會優秀青年學者獎學金,回國後積極推廣碳交易以及生態保育活動。目前是亞太安全合作理事會的專家會員,世界自然保育組織國際環境法學會的會員,同時為國立中興大學法律系助理教授

作者介紹|楊雅雲

受到紀錄片《不願面對的真相》啟發,2009年大跨度轉行到台達電子文教基金會,領導莫拉克風災校園重建—那瑪夏民權國小重建工作。擅長融合營利型公司與非營利組織的強項,將設計思考、行銷溝通與環境效益三個領域跨界整合,2014年創辦綠學院,成為綠色產業的製作人,著有《綠領建築師教你設計好房子》一書。

本文經授權轉載自綠學院(原標題:【綠色帶路人的心底話】我可以拿家裡屋頂太陽能的碳權去賣錢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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