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 首頁
  • 興新聞
  • 【學者評論】電業法改革 應落實「廠網分離」

【學者評論】電業法改革 應落實「廠網分離」

更新時間:2016-12-22 13:57:11 / 張貼時間:2016-12-22 13:47:54
興新聞張貼者
單位秘書室
新聞來源聯合報
1,614
   

【學者評論】


 

電業法改革 應落實「廠網分離」

張貼.2016/12/22 下午 01:49:24   祕書室媒體公關組  .

 
                                                                                                                                      

稿源:2016-12-20/聯合報/許志義/中興大學產業發展研究中心主任

電業法修正草案正在立法院審查。舊的電業法中,最為人詬病者在於:供給面各發電業者僅能賣電給獨占的綜合電業(台電),無法真正公平競爭;需求面所有消費者也僅能向台電購電,沒有其他供給選擇。

為破除電力市場獨占,電業法修正草案最重要的關鍵課題就是「廠網分離、公開競價」。

理由是:電廠是製造業,售電是服務業,其經濟屬性是互相競爭,所以其價格與數量,應開放自由化,由市場機制決定之。反之,輸配電線是網路業,其經濟屬性是自然獨占,必須接受政府價格與數量的嚴格管制。因此,廠網分離,並制定不同遊戲規則。井水不犯河水,清楚明確。既避免兩者交叉補貼,更可避免綜合電業球員兼裁判。

其次,電業改革要顧及各國電力市場特色。美國與日本幅員廣闊,有許多民營綜合電業,可相互競爭,因此選擇另外成立獨立調度中心(ISO),公平公正操作電網。

反之,台灣幅員小,只會有一家獨占的綜合電業。而且台電既然是公營事業,應仿英國柴契爾夫人改革電業之模式,採取廠網實體分離,直接由電網公司全權負責獨立調度,電網一旦發生事故,唯其是問!

同時,電網公司員工不得持有發電廠或售電公司之股票,必須謹守中立,保持公正。如此也就不必額外成立ISO,可降低電力市場管制的整體社會成本。

否則,為了僅有的一家綜合電業,特別成立ISO,其市場管理的交易成本必然大幅增加。因為所有電網實時資料與實際運作,仍然需要依賴綜合電業員工在現埸負責操作與即時提供。萬一電力系統出事,究竟是綜合電業的責任?或是ISO的責任?將有權責不清之疑慮。

對於行政院版本「綠電先行」之規範,筆者認為,再生能源發電量占比未達全國總發電量十五%前,應享有優先調度,且不需負擔電力輔助服務費用。APEC曾估計各國政府二○一三年總計補貼化石燃料高達五四八○億美元,台灣亦不例外。考量這種對化石能源高額補貼之情況,我們應該對潔淨之再生能源更加鼓勵才對。

總之,改革電業法必須廠網分離,公開競價,鼓勵綠電。立法諸公切莫再瞻前顧後,躊躇不前。

 

 



 

 

 


  

Bac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