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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撫卹、資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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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校教職員辦理資

 遣手續表

 

歷史公告

 

 

101.01.12 為促使退休教師加入志願服務,請協助加強宣導並鼓勵參與公共服務,請  查照轉知所屬。
100.11.21 國家文官學院召募退休公務人員擔任助理輔導員。
100.09.28 本校圖書館招募志工,歡迎退休人員踴躍報名。
100.08.24
配合公務人員退休法修正,退休公務人員再任須停止領受月退休金及辦理優惠存款權利之職務時,須同時停止發給三節慰問金。
100.08.11
為加強對於犯罪事件被害人之關懷服務,財團法人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臺灣臺中分會擬增聘第5屆犯罪被害人保護志工,歡迎熱心公益人士報名加入。
100.08.04 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委員會函,有關新制退撫給與撥付案件生效日(每日直撥)及法定發放日(定期撥付)遇星期例假日時,於該例假日當日撥付入帳。
100.07.29
銓敘部令釋,有關公務人員退休法施行細則第9條所稱承攬政府業務之團體、個人之適用範圍一案,檢附原令影本。
100.07.14
教育部轉銓敘部函,為因應100年7月1日公務人員待遇調整,退休公務人員公保養老給付優惠存款調整方案之「各職等技術或專業加給加權平均數標準表」及「各類人員技術或專業加給加權平均數標準表」已配合修正,並自100年7月1日生效。

100.06.30

有關退休公務人員退休再任,依法停止領受月退休金及辦理優惠存款權利者,其三節慰問金應同時停止發給,至其再任原因消滅後恢復。

100.06.30

有關支(兼)領月退休金人員如再任特約兼任醫師或部分工時護理人,須否停止領受月退休金疑義
100.06.09 銓敘部函釋有關擇(兼)領月退休金之退休公務人員如再任學校護理人員職務代理工作,須否停止領受月退休金一案。
100.06.01

有關擇(兼)領月退休金之公務人員於民國100年1月1日以後,再任公務人員退休法第23條第1項第2款或第3款之職務,應停止領受月退休金。所稱職務,依退休法施行細則第9條及第10條第1項第5款規定,係以全職工作為認定要件之一,至所稱「全職工作」之認定標準,請依銓敘部令補充規定辦理。

100.05.27

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召募服務志工

100.02.23

教育部100年2月22日臺人(三)字第1000024358號書函:為因應退休公務人員公保養老給付優惠存款措施再調整方案自民國100年2月1日實施,請配合辦理相關事項,另檢附「100年再調整方案重點摘述」,請 查照。

100.02.18

教育部為配合公務人員優惠存款再調整方案,重行擬具之「公立學校退休教職員一次退休金及養老給付優惠存款辦法」,業於100年2月1日發布施行。

100.02.18

教育部100年2月17日臺人(三)字第1000024420號書函:為因應退休教育人員公保養老給付優惠存款措施再調整方案自100年2月1日實施,請依說明配合辦理相關事項,請查照。

100.02.18

「退休公務人員一次退休金與養老給付優惠存款辦法」業經考試院會銜行政院於100年2月1日發布施行

100.02.01

有關退休教育人員於優惠存款契約期滿而未接獲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優存核定函前,應如何辦理優存續約一案,茲補充規定如說明,請 查照。

100.0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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